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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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少征收税是否犯法呢?犯的又是什么罪呢?请看下面一起案例为您介绍:
【基本案情】
2004年某县检察院查处的该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所长王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案中,王为了其单位能够完成税收任务,年终能够取得奖金,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由某公司到第八所领取建筑安装发票为客户填开,并按低于法定税率5.24%以下的标准代收税金,并且在此笔税金上交国库时,为了逃避检查,又让会统员张某某弄虚作假,按法定税率和缩少计税金额的方法来填开完税凭证入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75355.48元。
王某某还为了其单位能够完成税收任务,年终能够取得奖金,徇私情采用同样手法为朋友填开了82套建筑安装发票,并采用同样手法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少收税款94946.19元。该县检察部门认定王某某为徇小集体之私和徇私情弄虚作假,擅自降低税率收取建筑安装发票税,共少征税170301.67元,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出口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相关法律知识:
渎职罪的犯罪类型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35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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