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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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打击企业利用自然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企业的精准监管,设置了一系列税务风险预警指标,当企业取得个人代开发票占比过高可能会触发风险预警,引发税务稽查处罚等风险。以下就是一起因虚假取得个人代开发票被处罚的真实案例:
甲公司销售机器设备(不含安装,安装由甲公司上游供应商负责)后,用自然人身份代开安装费劳务发票,触发风险预警。国家税务总局A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组对甲公司上游供应商进行协查,经查,甲公司销售设备运抵使用部门后,均由甲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委派安装人员进行安装,证实甲公司通过制作虚假合同的方式,将上游供应商实际承担的安装业务虚构成由甲公司负责安装,并据此委托并无资质的所谓“安装人员”到税务部门骗取代开劳务发票,据此列支所谓“安装费”并税前扣除,A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甲公司2021年至2023年税前列支未真实发生的安装费共计900万元,遂作出对甲公司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案例是虚构安装服务,而从税务局骗取代开的安装费发票,实务中还有个别企业为了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用自然人身份虚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有个别企业高管为了少交个税,将高收入拆分成高管和亲戚分别发放,由亲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企业入账报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利用自然人身份虚假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轻则予以行政处罚,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对取得的自然人身份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需要从交易真实性、开具发票的主体有无提供该业务的能力、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票是否由异地开具、发票额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方面进行自查。如果交易真实、发票合法合规,企业即使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占比过高,也不会有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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