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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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将临街办公楼的一至三层出租给乙公司用于经营餐饮,年租金100万元。但每年因此缴纳近40万元的税收让甲公司觉得税负太重(主要为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遂请税务顾问进行筹划。
税务顾问在了解到,甲公司每年在乙公司有20多万元餐饮消费额的情况后,提出了这样的方案:双方采取订立真假两份合同的方法,真合同仍按实际租金额100万元签订,但甲公司仅收取现金50万元,其余5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餐饮消费额及代甲公司办理的过节食品等抵算,抵算额互不开票,甲公司仅按收取的50万元现金开具租金发票:假合同的租金额则为50万元,用于应付双方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局的检查。而且税务顾问认为,由于此方法对双方都非常有利。所以,断定乙公司对此也一定会欣然接受。果不其然,两公司一拍即合。实施第一年,甲公司在乙公司发生消费额28万元。请乙公司代办逢年过节发放给员工的食品等22万元,另外甲公司按时收到了乙公司汇来的50万元房租,甲公司也同时开具了50万元的房租发票,可谓皆大欢喜。
次年6月,某税务检查组到甲公司例行检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时,发现甲公司被检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不但未超支,而且比上年大幅下降了70%多,遂询问财务部张经理,张经理说,受金融危机影响,他们公司去年的业务额增幅明显放缓,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因此大幅下降,此解释排除了检查人员的怀疑。
但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后发现,甲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虽然降幅很大,但房屋出租收入也下降了50%,遂再次询问张经理,张经理还是解释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经营情况不好,如果不降低租金乙公司就不再继续承租,出于盘活资产的考虑,被检查年度仅向乙公司收取一半的房租。出于责任心,检查人员还是到乙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不仅证实了张经理的解释,而且也看到了乙公司持有的另一份50万元的房租合同,这说明甲公司可能不存在问题。
但是,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破绽。一天下午,因需询问情况而张经理又不在公司,在检查人员提出请张经理回公司后几分钟,张经理就回到了办公室,检查人员很随便地询问了一句为何这么快就回来了,张经理也随口解释说在楼下陪客人用餐后多聊了一会儿,职业敏感让检查人员马上意识到甲公司很可能采取了相互抵消的办法偷逃税收,即甲公司可能将其在乙公司的消费额与部分房屋租金直接相抵不开票的办法来偷逃税收。随即,检查人员在查明被检查年度甲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中没有其在乙公司的消费额后,正式约谈张经理,说明已经发现的疑点,希望其能够如实反映情况。至此,张经理不得不承认了采取真假两份合同弄虚作假偷逃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事实。最终,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受到了应有的处理和处罚。[page]
【分析】
本案存在下述特点:
1、三方共同作案,偷税方式隐蔽,在税务日常管理中较难发现;
2、专业人士参与,无视税法规定。
甲公司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甲公司因觉税负太重,而请税务顾问进行税收筹划,筹划结果需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甲公司的税务顾问属于专业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合法利用税收政策规定为甲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但甲公司的税务顾问却筹划了一起不记收入的偷税方式,唆使甲公司与承租方串通,达到偷税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起税收筹划,采用少记收入的方法进行偷税,完全不符合税收筹划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这一原则,实际上不是在为企业进行正常的税收筹划,其本质是在为企业偷逃税款出谋划策,这样的税收筹划最终受害者必然是企业。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也不是没有可能,如在本案中,甲公司若以房屋投资乙公司,通过从乙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分配股息的方法,则不存在缴纳各项税收的问题,实现了该项资产取得收益零税负。但必须注意的是,纳税人一定要消除对税收筹划的一个误区,即认为通过税收筹划能够将税负全部规避掉。在甲公司以房屋投资乙公司取得股息收入实现零税负的同时,是将税负转稼到了乙公司。因乙公司无需支付租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减少了扣除项目,增大了税前利润,相应需缴纳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甲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将税负转稼到了乙企业。[page]
企业希望一项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没有任何付出,甚至期望通过筹划将税负降低为零,是不现实的。税收筹划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来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实现涉税零风险方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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