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典型案例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典型案例

真发票掩盖的偷逃增值税行为

某市稽查局接到举报称,A有限公司2011年通过中间人李某接受B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进项税、偷逃增值税,该市稽查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由于李某下落不明,A公司有关人员拒不提供有关情况,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涉及的原材料均已投入生产,因此,难以通过库存盘点的方法核实A公司从B公司购进废旧物资的真实性。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的核查入手,查证违法行为。履行相关手续后,检查人员调查了A、B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和中间人李某个人银行储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调查情况显示,A公司为了从B公司获取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先将“购货”款汇入B公司,B公司收到款项后,将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邮寄给中间人,并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开票费用,然后将余款汇入李某个人储蓄账户,接下来,中间人将发票交给A公司、将资金转到A公司若干“可靠”员工的储蓄卡上,最终由这几名员工将款项上交A公司财务。同时调查还显示,整个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无任何废旧物资的流动。在事实面前,被举报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最终,A公司被追缴少缴的增值税,并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同时,由于A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该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验分享:上述两个案例查证的关键就是抓住了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这一核心问题。相比较而言,发票真伪的鉴别要简单和容易些,而业务的真伪核实难度要大一些,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点,是认真调查双方往来的票据流和与之有关的资金流、货物流情况,查清与交易业务有关的资金流向、货物流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