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典型案例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典型案例

“买一赠一”与“捆绑销售”哪种促销手段更节税?

导读:刚刚过去的“双十一”,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商家想尽办法,希望这一场消费的狂欢中分一杯羹。“买一赠一”与“捆绑销售”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到底哪种促销手段更节税呢?本文从增值税的角度进行简要对比分析。

举个例子:某培训机构专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外辅导培训服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机构推出的培训服务项目有:寒假班每科1080元,春季班每科2160元,晚自习辅导班每月808元,书包一个价值108元。“双十一”期间,培训机构拟采取下列不同的促销手段。

第一种方式:买一赠一

“买一赠一”方式也叫“赠品另取”,即在销售主货物或服务的同时附送从货物或服务,顾客在购买主货物或服务的同时也获赠了从货物或服务。

该培训机构的“买一赠一”方式为:如果三科寒春联报,赠送晚自习辅导班和书包一个。

假设2017年11月份共有1000人三科寒春联报,发票均已开具,当月的进项税额为100000元,那么,“买一赠一”方式下增值税该如何缴纳?

首先,培训机构应该确认提供服务收入为:

(2160×3+1080×3)×1000=9720000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之规定,该培训机构赠送的“晚自习辅导班”和“书包”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其中“晚自习辅导班”视同销售额是808×1000=808000元,“书包”视同销售额是108×1000=108000元。

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11月份该培训机构的销项税额为:

9720000÷(1+6%)×6%+808×1000÷(1+6%)×6%+108×1000÷(1+17%)×17%=611616.84元。

2017年11月应纳的增值税为:611616.84-100000=511616.84元。

第二种方式: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是指经营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作为一个销售单位一次性出售给顾客的行为。

该培训机构的“捆绑销售”方式为:把三科寒假班、春季班、晚自习辅导班和购买书包一个一起“打包”,则可享受优惠价格为9720元。

同样假设11月份共有1000人三科寒春联报,发票均已开具,当月的进项税额为100000元,那么,“捆绑销售”方式下增值税又是如何缴纳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年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于该培训机构为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培训机构的这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书包的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服务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故11月份该培训机构的销项税额为:

9720×1000÷(1+6%)×6%=550188.68元。

11月份应纳的增值税为:550188.68-100000=450188.68元。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培训机构采用“捆绑销售”的方式比“买一赠一”方式可以少交增值税款为:511616.84-450188.68=61428.16元。

启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先对拟实施的各种促销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管理目标,正确选择税收负担低的“捆绑销售”方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