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截止2002年9月,该帐户贷方余额为794947.0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造成少缴纳营业税39747.35元,城建税2782.31元,教育费附加1192.42元。下文长沙税务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3:经检查发现,(1)某物业管理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6日、7日收取某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费收入
49017.61元和7736.24元,计入“应收帐款”科目,未计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该单位2001年5月17日收取房屋出租收入20000元,计入“应收帐款”科目,未计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税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及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服务业”税率为5%。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鉴于以上规定,造成应缴未缴营业税3837.69元,及城建税268.64元和教育费附加115.13元。
(二)收入直接冲减支出类科目 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应税收入全部或部分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类科目,逃避纳税。 案例4:某物业公司2000年和2001年支付给供电局的公共区域的电费分别为1144773.28元和1405543.3元,冲减了物业管理费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造成少缴纳营业税127515.83元。
2.特殊问题
(一)价外费用未作计税依据 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应税收入直接转入税后所得 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应税收入转移到“营业外收入”科目,逃避纳税。 案例5: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另按物业管理费5.5%收取业主税金,2000年收取业主税费合计15313.74元,2001年收取业主税费合计20051.4元。该企业2000年7月和9月分别收取代理业务劳务费319.84元和4526.46元,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001年6月代收款项手续费共计28208.11元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以上各项均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并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依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该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共计3409.96元。
(三)暂收款项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物业管理公司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或入住后准备装修时,企业向其收取的可能因装修而发生的损毁修复、安全等方面的保证金,不计入“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四)从“应交税金”推算营业收入与记载“营业收入”不符 按“应交税金”科目记载应交营业税推算营业收入,与记载的“营业收入”不符。
(五)房屋销售收入未缴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物业部自行进行物业管理,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完毕后翻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房屋时,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物业管理行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 根据京地税营「1997」386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限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行为”,因此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限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