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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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尽管增值税也存在筹划问题,但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筹划的空间很小。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在这条价值链上,一个企业要想少缴税,另外一个企业就必然要多缴税。下文长沙税务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我对增值税筹划的认识
最近,有约讲增值税纳税筹划课程的单位和培训机构,都被我一一婉拒了。首先,用足增值税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企业常规的财务管理行为,我可以告诉你怎么去用足优惠政策,但我不认为这属于纳税筹划;其次,尽管增值税也存在筹划问题,但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筹划的空间很小。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在这条价值链上,一个企业要想少缴税,另外一个企业就必然要多缴税。当然,这里没有考虑由于减免税带来的税收利益,事实上这种情况也不多。
二、一个企业的筹划案例
最近有学员问了一个问题,钢结构公司将销售并安装钢结构这项混合销售业务拆分为钢结构销售合同和钢结构安装合同,是否可以少缴增值税?
举例:京华公司(简称:乙方)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京华公司销售钢结构给中房公司(简称:甲方),并提供安装服务。总计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
按照学员的设想,有两个方案:
A方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结构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安装业务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B方案:甲乙双方公司两份合同,一份是钢结构销售合同,含税金额为6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学员的分析决策:
A方案中,京华公司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1+17%)=8547008.55元;
应缴纳增值税=8547008.55×17%=1452991.45元。
B方案中,京华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应该分别按照17%和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税销售额=600万÷(1+17%)=5128205.13元;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5128205.13×17%=871794.87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税销售额=400万÷(1+11%)=3603603.6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418803.42×11%=396396.4元。
B方案缴纳的增值税为871794.87+396396.4=1268191.27元,比A方案节约增值税1452991.45-1268191.27=184800.18元。
所以,企业应该选择B方案。
三、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按照上述计算结果来看,对于作为具有钢结构制造、销售与安装业务范围的京华公司来说,B方案无疑是合算的。但交易是甲乙双方的博弈,对于甲方中房公司来说,两个方案所获得的进项税额,产生的采购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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