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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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检查的这一方面中,在纳税人与及义务人等方面主要起着哪些必然的作用与及规定的呢?需要明确的内容是哪些?下文长沙税务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布置的各类税务检查活动,应当积极配合。对主管部门或按行业组织的联查、互查,要有专人参加,协助开展工作,主动提供帐证资料和情况。检查结束要协助检查人员核实问题。对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按规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进行帐务调整,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以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
(二)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纳税情况采用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据,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违反税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税务机关检举揭发,为税务检查提供线索,由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四)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自觉服从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配合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如实提供其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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