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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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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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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适当捐赠筹划法

  摘要: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地产的原产权所有人和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捐赠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这种赠与行为,很多国家都开征了赠与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这种税收,也不对之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按课征土地增值税的三条标准,赠与人捐赠房产是无偿转让,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这里仅指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自己房地产进行赠与时,如果不是以上所述两种情况,应该视同有偿转让房地产,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自己的捐赠方式,以免捐赠完了之后,自己反而要承担大笔税款。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进行捐赠时可以采用以上两种方式,最好采用这两种方式。比如某房地产所有人欲将其拥有的房地产捐赠给希望工程,就一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即通过在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如希望工程基金会进行捐赠,而不要自行捐赠。但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则应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对自己及他人的影响。

  比如某房地产所有人欲将拥有的房地产赠与一位好朋友,则可以考虑让受赠人支付税款,也可以采用隐性赠与法,即让该好友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地产,而不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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