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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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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丨关于“客运企业”增值税的两个问题解答

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七》中,有这样的一道问题。虽然涉及到的业务不是很繁琐,但是在解答中明确了一个原则,很值得我们学习。
客运企业拥有非独立核算场站和车队,其取得的售票收入是否需要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

客运企业将其售票收入进行内部的划分,作为税法的角度,要不要将这个划分的口径、依据、结果一并运用到征税的领域?

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的核算中将一整块的售票收入分为了若干部分,如果计算其应纳税额,是要按照整体的一块售票收入还是要根据企业的内部划分来征税?

对于这个问题,江西国税给出的回答是:
客运企业为加强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将提供客运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客票票面收入)和价外费用,在本企业非独立纳税的场站和车队进行虚拟分配,征税时不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全部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内部核算不影响税收的认定。

在上文中所提到的这个解答所涉及到的案例中,企业内部将一项收入虚拟分配为两个部门的收入,由于是非独立核算的部门,且收入来源都是销售客票的收入,所以在税法上将这两部分的收入视为一部分,统一按照“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征税。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两部分甚至多部分取得的收入,为方便核算或是出于其他财务上的目的,将这几部分收入视为一类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几部分的收入在税法的角度不是一类的话,就要将企业的收入分开核算。

如果不能分开核算的话,那就要从较高的税率计算。

这两种同样都是涉及到“税法”和“企业内部核算”之间的差异问题。基本秉持的原则是,计算税款时,不管企业的会计核算如何,一律遵从税法。
对旅客随票赠送矿泉水是否视同销售?
客运企业向旅客随票赠送的矿泉水等,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这又是营改增之后常见的“无偿赠送”那类的问题。

按照江西国税给出的回答,企业“随票”赠送的矿泉水,不是无偿的赠送,而是基于乘客买票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的“额外待遇”。所以机关旅客在购票时并未另外支付矿泉水的价格,但是本身矿泉水的价格已经包含在客票价格中来了。

从客运公司的营销方式和宣传上来看,这是旅客购买一次旅行服务获赠一瓶矿泉水,而实质上是,旅客在购买服务的时候,早就将矿泉水的价格也一并支付了。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就是这个道理。

作为消费者,支付了矿泉水的费用;作为纳税人,客运场站也已经就矿泉水的收入纳税了(赠送的矿泉水作为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包含在客票收入中,按照“客运服务”纳税),所以不必将其认定为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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