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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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由以前交纳营业税改为交纳增值税。李克强总理在博鳌论坛演讲时曾提到,预计今年“营改增”将给企业减少5000亿的税负。那么,对餐饮业而言,税负是不是一定会减轻?是不是每个餐饮企业税负都一定会减轻?笔者认为,不一定,必须综合衡量相关因素,比如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就直接关系着企业税负的轻重,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增值税有二类纳税人,一类为一般纳税人,一类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餐饮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时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6%(餐饮业)
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即: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2.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三、餐饮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好
据上述政策可知,作为一般纳税人要想降低增值税税负,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是企业关注的头等大事。没有取得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就无从谈起。往往,中式餐饮食材多样,很难实现统一采购、集中供应,很多食材是直接从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中手中采购,基本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比较大,也无法取得专票。进项税额较少,成为餐饮业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现假设A餐饮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424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建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016年7月份收入为42.4万元,当月取得进项税票0.8万元,此时,虽然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但由于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建全,该企业仍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如果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7月应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42.4/(1+6%)*6%=2.4万。进项税额0.8万。当月应纳增值税=2.4-0.8=1.6万。
如果该企业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不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那么,7月份应纳增值税=42.4/1.03*0.03=1.2345万。
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少交税1.6万-1.2345万=0.3655万*10000=3655元。
因此,笔者认为,在餐饮企业没有购入大综固定资产,进项税票较少的情况下,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更节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由于购进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餐饮业即使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当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快要达到500万时,可以通过分拆公司使其仍然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可达到一个节税的目的。
作者: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合同法税同审、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社保筹划、股权法税咨询、涉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刑事合规、税务风险排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收筹划等,以独特的税务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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