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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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税收筹划的基本路径从易到难,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法的制度设计、避免不利的税收负担、利用税法的“漏洞”。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特定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实际上表明了国家对于特定行为的鼓励,因此,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而且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法:
(一)符合优惠政策的应当积极申请
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需要纳税人主动申请,税务机关不会主动给予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即使纳税人已经符合了该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为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国家出台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购买相关书籍、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找以及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和宣传单等方式来获取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
(二)创造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适用的条件,企业必须满足该条件才能享受,因此,那些具备部分条件、但尚未具备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创造条件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三个条件,后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了第四个条件,即企业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无法享受。
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1×25%=7.75(万元),税后利润为:31-7.75=23.25(万元)。如果将该1万元在年底之前开支出去,如支付专家咨询费、购置办公用品等,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0×20%=6(万元),税后利润为:30-6=24(万元)。
二、利用税法的制度设计
国家在设计征税对象制度时,有时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将部分行为作为征税对象,而将其他行为不作为征税对象,如果企业通过不属于征税对象的行为可以实现通过属于征税对象的行为所能实现的目的,则企业可以通过转化行为来避免成为征税对象。
例如,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转让不动产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避免不利的税收负担
税法的设计并非尽善尽美,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即税法也会给一些合法经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增加一些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此时,纳税人就应当通过转换经营方式来避免这些不利的税收负担。
例如,除旅游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业等特定行业以外,其余营业税的纳税人一般都是按照取得收入的全额来缴纳营业税的,不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费用,这一制度就大大增加了那些靠转包服务的形式来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四、利用税法的“漏洞”
任何税法在设计时都存在“漏洞”,由于税法强调税收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纳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设计的“漏洞”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例如,税法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此时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规避缴纳“受赠所得税”:第一,赠送房屋以外的物品或者现金;第二,赠送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而非房屋的所有权。
纳税人钻税法的“漏洞”可以促进税法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算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当然,钻税法“漏洞”不能突破法律所设定的界限,例如,不能偷税,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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