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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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尤其引人关注,那么软件产品的退税额该如何计算呢,下面的财税问答来告诉你。
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按上述方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比例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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