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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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成本控制、实际运营是十分重要的,“税务筹划”这个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似乎很少见,然而其对于企业却十分重要,企业想要盈利就需要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那就要进行税务筹划。那么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一般怎么收费?接下来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一般怎么收费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各个公司的行业不同,所面临的税收政策不同,然后税收筹划方案是不同的,当然收费标准也不同,具体需要进行了解沟通。
二、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
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
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
此时,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另外,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当然税收优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三、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充分利用应抵扣款额进行筹划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许多税收减免政策,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减轻员工个税负担。
(二)通过降低名义工资进行筹划
减轻税负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合理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税法规定,每月工薪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要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税。因此,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可合理地将收入费用化、福利化,在保证不增加单位实际支出的同时降低员工名义收入,改善员工福利,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合理转化科研奖励进行筹划
如今,科研水平已成为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单位品牌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各单位纷纷推出SCI论文战略,奖励在科研方面表现突出的人才。税法规定,科研奖励与工资相同予以课税。所以,合理使用科研奖励不仅关系到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关系到员工的税负。
(四)选择适用低税率进行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虽与工资薪金同属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却各有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实际税收负担与税率形式上。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税所得在55000元~80000元区间时,工薪所得适用税率低;超过80000元,劳务所得适用税率低。
(五)利用捐赠抵减避税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就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以个人名义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等对象进行捐赠可全额抵扣。因此,只要个人捐赠的方式、投向、额度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使这部分捐赠免于课税。
(六)用好“三险一金”等扣减费用进行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务部《关于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三险一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此外,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在年末收入较多时,可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税税前可抵扣金额,从而减轻税负。单位或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要注意的是,职工本人月均工资的3倍,超过此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限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要充分利用三险一金的免税政策,把握好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最大限度地为员工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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