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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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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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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界限

  现实生活中,很多纳税人为了能多挣钱就投机取巧的偷税漏税。那么对于这些偷税行为,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偷税罪的问题,如偷税罪的犯罪构成等问题?但是为了我们自己的权益我们要了解更多的关于我国偷税罪的认定的知识。下面就我国偷税罪的认定需要区分的几个界限做一个简要的阐述。

偷税罪的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界限

在偷税罪的认定标准问题上,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几个界限: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80%以上的。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正确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偷税与漏税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前者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后者是指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过失而发生漏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物制度或因工作粗心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区别两者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故意,偷税是直接故意的行为,而漏税则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由税务机构依法补征所漏缴的税款,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3.偷税与挪用税款的界限。有些纳税人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常将应缴纳的税款不上缴,随意挪作他用,造成税款无法按时缴纳,这种挪款的行为与偷税行为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用意不同。如果挪用税款是为欺骗、隐瞒应纳项目和经营利润,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则应以偷税罪论处;如果由于资金紧张,暂时挪用税款,待资金周转后便及时缴纳税款的,不应作为犯罪.则应作为违反财经制度处理。

  4.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如果纳税人仅仅向税务人员行贿,并没有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则应按行贿罪处理;如果纳税人在行贿的同时,又采取了欺骗、隐瞒的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则应按行贿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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