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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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3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既可以是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所得,同样适用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委派代表或派出雇员执行合伙事务的可能。根据《中新税收协定解释》之解释,只有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包括执行合伙事务)才视为“常设机构”。因此,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既不存在视为“常设机构”的可能,也无设立机构、场所的必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图景:中国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按5%至35%的税率征税,作为有限合伙人,按20%的税率征税;中国法人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征税;而非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若作为非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仅需按10% 的预提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需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籍个人投资于合伙企业,若作为有限合伙人,则其投资所得。笔者认为仍应适用免税规定;若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按5%至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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