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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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并计算各年度及累计应退的税款。举例说明如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6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14年—2016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16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14年—2016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详见下表:
2014年2015年2016年
预缴土地增值税24030060
补缴土地增值税--500
分摊土地增值税440(1100×(12000÷30000))550(1100×(15000÷30000))110(1100×(3000÷3000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200-270450
(240-440)(300-550-20)(60+500-110)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0
(-400+450)
应退企业所得税50(200×25%)67.5(270×25%)-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53100
实退企业所得税4567.5-
亏损结转(调整后)-20((45-50)÷25%)--
应补企业所得税--12.5
(50×25%=12.5)
累计退税额--100(45+67.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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