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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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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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注册税务师所从事的业务内容。尽管世 界各国所规定的业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是大致一样的,既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纳税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由于我国税务代理刚刚起步,委托方和受托方还都缺乏经验 ,认识还有待深化,因此,《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采用正列举的办法,把可以 接受的代理项目一 一列举,以利于贯彻执行。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 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 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 不得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 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三十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 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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