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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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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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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诉讼

需要复议前置的税务争议类型

  摘要:当公司、企业,甚至个人对行政机关征税收税不服时,是可以依法维权的,或许很多人看到依法维权,会认为就是向法院起诉。但是事实上,依法维权不只是向法院起诉这一种,况且对很多税收案件而言,是需要先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依然未能解决问题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下文长沙律师为您介绍。

  税收争议需要复议前置的类型

  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复制前置的类型,一般包括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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