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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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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涉税鉴证

税务司法鉴定书

  委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承揽承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年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年市场新建综合楼及维修工程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年库房硬化、地面、拆除及零售工程共计三项工程项目的应税行为,涉及的税务情况及纳税主体进行税务司法鉴定。

  鉴定对象:**承揽承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年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年市场新建综合楼及维修工程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年库房硬化、地面、拆除及零售工程共计三项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施工劳务的行为。

  送鉴材料:

  一、**公司 **审字(**)第**号《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地面硬化及零星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附件第75页至125页)

  二、**公司 **审字(**)第**号《关于新建综合楼、零星及维修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验证报告》。(附件第126页至148页)

  三、**公司**审字(**)**号《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拆除、新建库房及硬化地面等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报告》。(附件第149页至192页)

  四、**提供的两张发票(发票号:**、**)。(附件第193页至194页)

  五、**建安公司营业执照。(附件第195页)

  六、**房屋维修队营业执照。(附件第199页)

  七、**区人民法院**检刑诉(**)**号起诉书。(附件第200页至207页)

  八、**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年**月**日)。(附件第208页)

  九、**区地税局出具的证明(**年**月**日)。(附件第209页)

  十、**区地税局出具的证明(**年**月**日)。(附件第210页)

  十一、**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关于对**就承包工程涉嫌偷税的鉴定的(回复)便函》。(附件第211页至215页)

  十二、两项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相关发票(附件第216页至218页)

  十三、对**案的质证意见(附件第219页至222页)

  十四、**公安厅经侦总队询问笔录(法庭已经质证)(附件第223页至253页)

  1.询问**笔录即**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三次。(附件第223页至233页)

  2.询问**笔录即**年**月**日和**年**月**日两次。(附件第234页至242页)

  3.询问**笔录即**年**月**日一次。(附件第243页至246页)

  4.询问**笔录即**年**月**日一次。(附件第247页至250页)

  5.询问**笔录即**年**月**日一次。(附件第251页至253页)

  一 案情摘要

  ** ;男; 汉族;51岁 ;文盲;住**区**镇**村 ;8-14岁在**镇**村小学读书;21-23岁在**镇**村务农;21-23岁在**市政做临时工;24-35岁在家务农;36岁至今搞个体建筑工程。

  在**年至**年期间,**承建了**年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年市场新建综合楼及维修工程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年库房硬化、地面、拆除及零售工程共计三项工程,工程建筑总金额**元。其中:**年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建造成本结算金额**元 ,通过**市**区**公司办理的工程结算;**年市场新建综合楼及维修工程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建造成本结算金额**元 ,通过**市**区**公司办理的工程结算;**年库房硬化、地面、拆除及零售工程建造成本结算金额**元 ,通过**市**区**维修队办理的工程结算。**年**月**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区公安厅执行逮捕。**年**月**日被**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偷税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受理,现进入案件审理程序。

  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实施。(附件第8页至21页)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多种税款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征代缴税款。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施行。(附件第26页至40页)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收管理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它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建筑安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附件第43页至44页)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附件第45页至46页)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附件第49页至50页)

  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附件第53页)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三)私营企业。

  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附件第56页)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八)《**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第64页)

  第八条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业劳务,其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建筑业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建筑业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我区建筑业成本利润率最低为5%,具体比例由各盟市分行业自行制定。

  (九)《**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附件第66页至74页)

  三 分析说明

  一、**承揽**农副市场**年至**年三项工程项目的应税行为分析

  (一)纳税申报主体资格

  根据委托单位送鉴资料,**公安厅经侦总队对**的讯问笔录(**年**月**日**时**至**时**分)显示:“我从**年至**年一直在**建筑公司的项目部,我是项目部经理,到**年因**建筑公司收我工程总造价**的管理费,我嫌管理费高,我就出来开始挂靠别的建筑公司。从**年开始在**市场施工,我一直是挂靠**区**维修队。挂靠**区**维修队就是建筑公司不管你经营施工的事情,我也只是在工程造价预算(决)算审核时,需要施工单位盖个章,而我自己没有公司,只能找个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交点管理费盖个公章,便于工程造价的审核。挂靠**区**房屋维修队是**年**月份,需要对**年**市场拆除和零星维修工程进行造价审核,而审核单位**公司需要施工单位盖章,当时正好**区**公司经理不在,我没盖上,我的工长**(注:光)就介绍我到**区**维修队按工程总造价的**(即**元)交了管理费,在工程造价预结(决)算审核定案表上盖了公章。实际上说白了挂靠就是交管理费,工程造价审核时盖个章。**年我承建了市场部分院面硬化,治安队办公楼等项工程,工程造价金额是**元,挂靠的是**区**公司,工程造价审核单位是**公司。**年我承建了市场新建综合楼,市场零星及维修工程,工程总造价金额是**元,挂靠的是**区**公司,工程造价审核单位是**公司。**年我承建了市场拆除工程、零星工程,房屋及硬化地面工程,工程造价金额是**元,挂靠的是**区**房屋维修队。工程造价审核单位是**公司。以上三项工程总造价金额**元。”(附件第223页至第226页)

  **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年**月**日**至**分)审讯**笔录:“工程预算书是**区**公司**(注:光)作的预算,每次作预算都是我给**(注:光)**元至**元就行了。依据**(注:光)在工地施工时的工作记录,**(注:光)只是给我工地画个草图。工程审计费是市场出,支付多少钱我不知道。**工程总额**万元都由我拿回去了。”(附件第228页至229页)

  **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年**月**日**至**分)审讯**的笔录显示:“**是**年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区**工作,因当时工作关系没有过来,我就给**开始当预算员,我一直给**从**年干到**年,从**年以后我就回到**区**工程队上班,是工程部的技术员。我在**年给**市场的院面硬化、治安队办公楼等项工程搞过预算,工程预算金额是**元;**年我给**在**市场的新建综合楼、零星维修工程搞过预算,工程预算金额是**元;**年我给**在**市场的拆除工程、零星工程及库房硬化地面工程搞过预算,工程预算金额是**元。我总共给**做过以上三次工程预算。我给**在**市场的工程预算都是依据**提供给我的工程清单编出来的预算书。审计报告中预算书的编制及工程量都是我给做出来的。预算书的挂靠都是我提供给**的。**每年给我**元左右的工资。”(附件第234页至236页)

  **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年**月**日**至**分)对**讯问笔录:“**区**公司和**区**维修队的经理我都不认识,我也没有和**公司和**维修部门的经理联系过挂靠的事,我只是在工程审计时需要在审计报告的定案表上盖个施工单位公章,我就委托**区**公司**(注:光)盖个公章,每次盖个公章都要向经办人**(注:光)交些钱,第一次(**年)交给**(注:光)**多元,第二次(**年)交给**(注:光)**多元,第三次(**年)交给**(注:光)**多元,每次交钱都是我直接交给**(注:光)的,但**(注:光)收我管理费没有给我打收据,给钱的事也没有别人能证明。我和市场没有工程承包合同,价格是双方当时口头谈。**年工程审计是**所自己来,我们就委托**所审计了。**年工程审计是给**所打电话联系的,**年工程审计也是**自己上门联系的。是**(注:光)依据施工图编制的,施工图是**(注:光)和他的同学编制的”。(附件第230页至232页)

  **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年**月**日**至**分)对**讯问笔录:“市场内的工程承建由**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年**进行了院内硬化、治安队办公楼以及部分零星维修工程,工程结算造价**元;**年**承建了综合楼以及部分零星工程,工程结算造价**元;**年承建了库房及硬化地面部分零星维修工程,工程结算造价**元。**年的工程款**元已经按照审计结算报告全部支付清了;**年的工程款**元也按照审计结算报告书全部支付清了;**年的工程款**元已经支付了**元,只剩下**元了。先用工程借款的形式支付,就是**打借条,从公司财务借款,等到最后**开回工程建安发票结清。(施工图纸)有过是**自己找人画的。没有和**签过施工合同,价格也是最后经过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市场工程建设)经过市场领导班子在一起开会研究一下就行了,但无会议记录。**干了活以后,我们就和**、审计人员确认这些工程就行了。”(附件第243页至246页)

  **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月**日**至**分)对**的讯问笔录:“在审计定案表上盖个公章就可以按正规建筑公司的工程计算。**在**年、**年、**年**市场的工程,我给工程预算盖章,**三年共给了我**元的报酬。”(附件第239页至240页)

  **公司**审字**第**号《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地面硬化及零星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正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我事务所派造价工程师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配合下,依据所提供工程结算书及经济签证、我方人员会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人员现场测量核实工程量,对由**区**公司,承担施工的地面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及零星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了审核验证。此审核结果业已经三方会签确认定案,可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附件第76页)

  **公司**审字**第**号《关于新建综合楼、零星及维修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验证报告》正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我事务所派造价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图纸、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结算书等技术经济资料,依据**现行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建委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对由**区**公司,承担施工的新建综合楼、零星及维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了审核验证”。(附件第126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基审字**第**号《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拆除、新建库房及硬化地面等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正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我所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和**区**房屋维修队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发表审核意见”。(附件第150页)

  **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体资格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暂叁级。(附件第195页至198页)

  **市**区**房屋维修队(以下简称:**维修队)主体资格情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号:**。(附件第199页)

  以上资料表述如下事实:**于**—**年间承揽**市场三项工程项目,三项工程项目的承建均以口头约定取得。由于个人不具备建筑安装资质,根据《建筑法》不能承接建筑工程,同时工程的发包方亦不会同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程结算。遂于**年、**年、**年通过本人聘请的在**市**区**公司工程部技术员**作为自己承揽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人员,并通过**联系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办理工程施工结算事宜,且工程项目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中:**年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和**年市场新建综合楼及维修工程市场院面部分硬化、治安队办公楼工程两个工程通过**联系的挂靠单位(**的正式工作单位)**市**区**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工程造价审计结算事宜,对**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承建**市场**年、**年两个工程项目的提供建筑劳务行为分别在**年**月**号**造价公司出具对**年工程项目**审字**第**号《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地面硬化及零星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和对**年工程项目**审字**第**号《关于新建综合楼、零星及维修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验证报告》涉及由施工方填报的相关结算资料中签章予以确认;**年库房硬化、地面、拆除及零售工程通过**联系的挂靠单位是**维修队,并以该单位名义办理了工程造价审计结算事宜,对**以该单位名义承揽承建**市场**年工程项目的提供建筑劳务行为在**年**月**号**造价公司出具对**年工程项目**所基审字**第**号《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拆除、新建库房及硬化地面等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涉及由施工方填报的相关结算资料中签章予以确认。

  因此,**于**—**年间承揽承建**市场三项工程项目属于事实上的挂靠承包性质。由于**是自然人,虽然**市场**—**年间三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建安劳务由其提供,但是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其不能独立对外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不具备,因而**不具备直接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年、**年被其挂靠**区**公司是企业法人,具备建安资质,办理了税务登记,具备纳税主体资格。鉴于**以**区**公司名义承揽**市场**—**年间两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由**具体组建施工队提供应税劳务、自负盈亏,**同**区**公司挂靠承包工程关系,事实上属于从**区**公司转包取得**市场**—**年期间两项工程。其涉及建安营业税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区**公司就**市场**—**年期间的两项工程,对**涉及该工程提供的应税劳务而产生的纳税义务承担扣缴义务。

  **年被其挂靠**维修队是个体工商户,取得了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具备纳税主体资格。鉴于**以**维修队名义承揽**市场**年间一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由**具体组建施工队提供应税劳务、自负盈亏,**同**维修队挂靠承包工程关系,事实上属于从**维修队转包取得**市场**年期间一项工程。其涉及建安营业税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维修队就**市场**年期间的一项工程,对**涉及该工程提供的应税劳务而产生的纳税义务承担扣缴义务。

  综上:

  (一)**市场**—**年期间的两项工程应税劳务的纳税申报主体是**区**公司。由其负责向税务机关就**市场**—**年期间的两项工程涉及的建筑劳务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是具体应税劳务提供方,是该工程项目涉及的纳税义务的实际负担者,是负税人,其在承建**市场**—**年期间的两项工程的应税行为应向国家履行的完税义务通过国家法定扣缴义务人“**区**公司”实现。

  **市场**年期间的一项工程应税劳务的纳税申报主体是**维修队。由其负责向税务机关就**市场**年期间的一项工程涉及的建筑劳务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是具体应税劳务提供方,是该工程项目涉及的纳税义务的实际负担者,是负税人,其在承建**市场**年期间的一项工程的应税行为应向国家履行的完税义务通过国家法定扣缴义务人“**维修队”实现。

  (二)委托单位送鉴材料中**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两张建筑安装业发票收工程款**元款项的性质问题

  综上一所述,**所从事的提供建筑劳务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但是由于其承揽工程形式是转包取得,有税法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情形出现,因此从**所开具的这两张建筑安装业发票来看,只能证明其有收取工程款的事实。由于扣缴义务人确定、纳税申报主体确定,故不能证明其直接负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

  (三)未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附件第8页)。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附件第12页)。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附件第12页至13页)及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附件第21页)。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有关代扣代缴义务的,有关法律责任是由扣缴义务人承担,而不是由纳税人承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在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要向纳税人直接追缴税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将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对纳税人也只是追缴税款、滞纳金,不作偷税认定。

  二、**涉及**市场**—**三项工程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纳税数额及计税依据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税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附件第45页)。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的计税依据(营业额)是按照施工合同结算时收取的全部价款,税率3%;涉及附加税费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

  (一)**年工程项目

  院面硬化、治安队办公楼等,由内审字[**]第**号(**年**月**日)《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地面硬化及零星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出具给施工单位**区**公司的**年底已完工的送审金额**元,审定金额为**元(实收款),应纳税数额:

  应纳营业税**×3%=**元

  应纳城建税**×7%=**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元

  (二)**年工程项目

  新建综合楼、零星及维修工程由**审字[**]第**号(**年**月**日)《关于新建综合楼、零星及维修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验证报告》出具给施工单位**区**公司的**年已完工的送审金额**元,**元(实收款)应纳税数额:

  应纳营业税**×3%=**元

  应纳城建税**×7%=**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元

  (三)**年工程项目

  库房、硬化地面、拆除及零星工程由**所基审字[**]第**号(**年**月**日)《关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拆除,新建库房及硬化地面等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出具给施工单位**区**房屋维修队的**年底已完工的送审价为**元,审定金额为**元(实收款**元),应纳税数额已按审定价计税缴纳即(其计税额之差额为**元,应属**农副市场所欠工程款)。

  应纳营业税:**×3%=**元

  应纳城建税:**×7%=**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1%=**元

  (四)**至**年发生税费总计

  应纳营业税    **元

  应纳城建税    **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元

  合计税费为**元

  三、**   **-**年承建**市场三项工程的应税劳务涉及的应税义务清缴情况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三项工程应税义务清缴情况情略)

  四  鉴定结论

  **承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至**年三项工程总产值**元,应缴纳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元,总计应承担缴纳税费义务**元。其挂靠承揽建筑工程的应税行为各相应年度的纳税义务和纳税主体如下:

  (一) **年**以**区**公司名誉承揽的“市场硬化及零星工程”。经**公司对该建安公司审核定案金额**元,其施工承建单位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如下: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元,此笔税款,没有税务机关的完税凭据,未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为**。该项目工程**属于直接负税人,因不具备申报纳税的主体资格,不直接负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区**公司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其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被挂靠单位**区**公司承担。

  (二) **年**以**区**名誉承揽的“关于新建综合楼、零星及维修工程”。经**事务所对建安公司审核定案金额**元,其施工承建单位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如下: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元,此笔税款,没有税务机关的完税凭据,未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为**。该项目工程**属于直接负税人,因不具备申报纳税的主体资格,不直接负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区**公司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其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挂靠单位**区**公司承担。

  (三) **年**以**区**房屋维修队名誉承揽“市场拆除、新建库房及硬化地面等工程”。经**公司对**房屋维修队审核定案金额**元,实收金额**元,其施工承建单位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如下: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元,并于**年**月**日在取保后审(**)后已全部完税(附件正文第23页),表明在此鉴定期前此税费已结清。该项目工程**仍属于直接负税人,因不具备申报纳税的主体资格,仍不直接负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区**房屋维修队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其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被挂靠单位**区**房屋维修队承担。

  五 其他事项说明

  (一)对上述应由扣缴义务人履行的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本案的适用问题:“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有法定扣缴义务人,其纳税主体资格不具备,不承担直接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义务,现有资料中没有其扣缴义务人通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拒绝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扣缴义务人将**挂靠的情形向税务机关如实汇报、税务机关收到扣缴义务人的关于**挂靠提供建筑应税劳务后,通知**申报纳税的书证材料。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三)送鉴材料其中**的两份发票,发票号码为**,发票金额为**元,发票号码为**,发票金额为**元,其发票专用章均为假章,发票来源并非从正规渠道取得,而是由**收取** **元取得(附件第193页至194页),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另案追究,两张发票的开具仅表明**有收款的事实存在。

  (四)在委托单位送鉴材料中未有相关的账务资料,不能确认其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也未有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工资资料,故也无法计算出三项工程项目人员所发的每个人员工资状况,超过工资计税标准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额。仅就**年挂靠**区**房屋维修队**以个体户经营所得按总收入的**上交个人所得税**元。征收时引用的**年**月**日《**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 从事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2.29%”(附件第 73页),显然服务业不是建筑业,须适用于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规定,在此文件中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也未明确对建筑业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办法按服务业执行。《**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我区建筑业成本利润最低为5%……”,此规定显示按服务业个人所得税率2.29%征收适用税率有误(附件第64页)。**年-**年鉴定机构亦未取得**区地税局出台并发布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按工程收入比例定率征收的文件,故没有计算建筑业个人所得税按定率征收依据,也无法计算其建筑业三年间应纳建安业个人所得税税负。

  (五)关于鉴定税负企业所得税应计算一项,由于没有取得相关年度(**年**年)**公司的财务资料,即无盈亏资料,故无依据鉴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六)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由委托方负责,我所仅对送鉴材料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人(所长):

  鉴定人:

  ****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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