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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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减轻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税负
2013年是我国文化创意企业“营改增”试点推进突飞猛进的一年。
2013年8月1日,我国在2012年“6+1”模式的基础上,增加“广播影视服务”,至此,在文化创意领域,已经被纳入“营改增”的具体行业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根据最新颁布生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这一政策对于数量巨大的小型文化创意企业而言可以直接带来减负40%的效果。
此外,对于小微文化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应进一步出台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针对文化创意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政策少、不连续等问题,与文化产业的战略性产业定位不相匹配。
2013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下发《关于下发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6号),明确11家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然而,财税〔2009〕34号文的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目前,该文件已失效,亟须出台新文件予以明确。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文化创意企业需要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既与“费改税”的趋势不符,也给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带来了额外负担。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成功召开并形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建议,针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文化创意企业,国家可以参照科技企业出台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文化创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为我国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提供财税支持。
文化企业上市重点关注的税务风险
选择IPO上市,需要重点关注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税收依赖等3个方面的潜在税务风险。
2013年12月30日,暂停一年半之久的IPO重启,包括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公司获得首批发行批文,仅在一天之后的12月31日,包括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公司拿到第二批发行批文,据悉,83家过会公司将陆续获得批文。
对于我国众多排队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而言,IPO开闸无疑到了最关键的时期,选择IPO上市,需要重点关注3个方面的潜在税务风险。
一是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税务遗留问题处理不当会大大提高上市的成本。文化创意企业应该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适当时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根据相关媒体最新的披露,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亲友股东涉嫌偷税。二是重组中税务问题。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前往往需要对上市的控股架构和业务运营模式进行重组,其间,往往会面临诸如“上市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等税务问题。三是税收依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的绝对障碍。目前监管层在对IPO申报企业涉税问题的核查中,税收依赖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文化创意企业应加强财税管理,提高纳税人权益意识
2012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将资本交易列为税务稽查的指令性项目,大中型文化创意企业在利用资本市场做大的同时,面临税企争议的风险加大。
对于小型文化创意企业而言,“营改增”对试点企业财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按照2013年1月1日我国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
2013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提出了包括“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构建纳税人维权平台”等在内的九大具体措施,2013年《税收征管法》修改取得阶段性成果,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而言,税收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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