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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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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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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刑事辩护

涉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刑事犯罪的办案流程,一般都是从公安机关先开始的,而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也得看此犯罪事实与行为,是否达到了其的立案标准,达到了才能对其进行立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涉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及相关问题。

  一、涉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涉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二、涉税犯罪是什么

  涉税犯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 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

  三、涉税犯罪的对策有哪些

  针对当前涉税犯罪猖獗,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根据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予以综全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涉税犯罪的产生。

  加强法制建设

  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法的实施来看,大多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制度。如企业年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要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再如个人所得税要加强“源泉扣税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规定,强调代征人、代扣人、代缴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再次,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改进征管手段

  随着我国税制多层次,多环节的变化,税收管理机构也相应向多层次、多功能方向转变,形成税收征纳、综全治理、检查监督等多功能机构,使税务机关内部分工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税务机关加强现代化管理、引进的推广计算机网络建设,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征管的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保证管的准确性,防止出现错漏现象,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产生的条件。强化监督机制,以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取代了单一的监督检查。建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制约机制,实行集中审批减免税办法,从而堵塞利用减税、免税进行违法犯罪的漏税洞。同时加强税收票证的审核工作,健全群众举报监督制度。

  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把打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外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而搞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外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打击不法高贩,震慑一部分伺机而动的纳税义务人,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公安机关在打击涉税犯罪过程中,不仅要剥夺其自由权、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而且要坚决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

  加强宣传

  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法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宣传税法,一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深度、广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纳税人意识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总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又要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扬正气,打击犯罪,教育大多数纳税人,遵纪守法。第三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把税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为纳税人解答纳税中的问题,而不是讲形式,走过场,真正使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思想上、观念上对税法重视起来,自觉地维护税法尊严。第四,税务人员不应以查堵涉税违法为目的,而应以现顺税、企关系,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只这们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加强思想教育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目前有少数人税务人员在金钱的引诱和腐蚀下,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税务干部进行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税收队伍的廉政建设,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防骗拒蚀、廉洁自律的能力,并使其尽快掌握现行的税法法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建设增砖添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优化执法环境

  打击涉税犯罪工作首先要争取地方政府全方位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税收工作,争取当地政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既要尊重地方政府,更要维护税法尊严。对与地方政府意见分歧和一时难以查办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妥善协调解决;其次要加强部门协作。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和方面,单靠税务机关单枪匹马、孤军奋战难以取得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和当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多沟通、多联系,理顺关系,取得政法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便在执法中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在打击涉税犯罪。特别是国地两税之间要尽快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形成互通协作机制,以便完全查处统计纳税人的违法事实,为定性打下基础。

  看到这里,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对于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你也清楚了,以后在发现相关新闻时,你也清楚了为什么有这类行为,却没有被立案的原因是什么了。好了以上就是涉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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