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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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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刑事辩护

刑法对偷税罪的处理和认定分别是什么

  在公司的正常运行中,每个季度都是需要进行相关的税款申请缴纳的,而有些企业为了少交税款,就动用违法的手段来进行避税,非法避税本身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而情节严重的,更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后果的,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刑法对偷税罪的处理和认定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处理和认定

  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未超过缴纳税款部分,也按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以上规定表明,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偷税罪与走私罪的区别

  由于偷税罪中的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与走私罪中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走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偷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而走私罪违反的则是海关法规。

  3、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走私罪的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仟能力、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以及法人。

  三、偷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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