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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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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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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案件的追诉期限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满”不含本数。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指犯罪所应适用的相应幅度的最高刑,而不是法条的最高刑。

  3、只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存在追诉期满后,重新追诉的问题。

  4、经过20年需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起算】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中断】

  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只是指前罪而言的,新罪时效的计算不受影响。

  【延长】

  1、概念

  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追诉时效停止计算,也即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适用情形

  (1)已立案而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永远能追诉。立案和逃避两者缺一不可。

  (2)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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