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满”不含本数。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指犯罪所应适用的相应幅度的最高刑,而不是法条的最高刑。
3、只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存在追诉期满后,重新追诉的问题。
4、经过20年需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起算】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中断】
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只是指前罪而言的,新罪时效的计算不受影响。
【延长】
1、概念
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追诉时效停止计算,也即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适用情形
(1)已立案而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永远能追诉。立案和逃避两者缺一不可。
(2)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