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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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实践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还存在一些争议。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共犯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如何认定?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共犯吗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专家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专家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是没有共犯的犯罪,对妻子一方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
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妻子一般是利用丈夫的权力收受贿赂,其所做的一切是以一个妻子的身份,也即是一般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一般的证据只能证明夫妻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却没有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与妻子有关。所以,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方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责任人。
其次,纵然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这也只是一种“窝赃”行为。而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认定该罪,则说明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也就不能确定“巨额财产”的合法属性,不能确定“巨额财产”是出于贪污、受贿,或是其他什么非法性质来源,没有原罪基础,也就不存在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共犯的基础。
第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于原罪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主观罪过不明确的职务犯罪,不可能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形式。所以,从理论上说,妻子也不可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一般原则的特殊形式,是立法基于现实需要规定的特殊的刑法规范,在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套用一般刑法理论认定共同犯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也必然是不科学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有失公正。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如何认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
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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