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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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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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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刑事辩护

怎么追究超期羁押的责任

  我国法律制度完全没有关于如何追究超期羁押责任的相关规定,正因为缺乏约束才导致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普遍存在着超期羁押的行为。特别是在人民检察院,有些时候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时间几乎已经和有期徒刑没有任何的区别了。

  一、怎么追究超期羁押的责任?

  怎么追究超期羁押的责任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超期羁押行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超期羁押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有的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贪赃枉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

  2、弄虚作假隐瞒隐瞒超期羁押事实的;

  3、超期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因受到殴打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结果的;

  4、其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

  二、刑事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后被检察院以法定不起诉,则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但是,如果如果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后被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则公民则无权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学界目前对于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大多数人对超期羁押认定为非法拘禁,但构成非法拘禁罪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的。普通的超期羁押最好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面对超期羁押的这种情况要申请国家赔偿都不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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