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涉税刑事辩护

偷税漏税移送公安是否合理

  导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偷税漏税的现象越来也多,偷税漏税移送公安是合理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查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看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的撤销案件,如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便应主动介入查处,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偷税漏税移送公安是否合理

  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查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看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的撤销案件,如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便应主动介入查处,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201条偷税罪的修改给公安机关对偷税犯罪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机关对《修正案(七)》生效施行以前未经审判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应当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机关等待税务机关移送则成为较为妥当的做法,但在税务机关没有履行移送的法定义务时,公安机关如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便不应放纵犯罪而应主动介入查处。偷税罪的修改对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和公安经侦部门在办理涉及逃税案件的分工合作方式上的变化。

  修正案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对逃税罪规定了一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将是否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作为能否追究逃税罪初犯的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这个规定将不可避免地会对税务稽查机关与公安经侦部门今后在办理逃税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带来改变。

  显然,今后对于逃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主动介入查处的方式已不合适。这是因为,根据修正案的特别规定,对逃税行为是否够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逃税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先决条件才能确定,而这三个条件主要看逃税人能否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因此,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等待税务机关移送就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了。当然,除逃税案件以外的其他涉税犯罪案件,公安经侦部门还是应当主动介入查处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