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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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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刑事辩护

个人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税收是我们国家主要的经济来源,不同的行范围所需要收取的税率也是不同,有些人更是会进行偷税漏税,那我们明白这方面的行为是违法,需要进行处罚。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个人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如果被确定为偷税漏税,则可能承担以下这些行政责任:

  1、补缴税款。纳税人首先应当将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补上。

  2、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根据纳税人滞纳日期的长短来确定,除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3、处以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对于偷税的行为,法律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如果按照最高外5倍的罚款计算,当事人所交纳的罚金可能会远远超过自己所获得的报仇。

  如果构成逃税罪的,则按照刑法进行刑事处罚。

  二、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偷税漏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下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三、自然人偷税漏税多少坐牢

  自然人偷税漏税坐牢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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