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行政处罚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不法分子或企业通过伪造、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退税凭证,假冒出口,虚报出口数量、金额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1)暂停出口退税权(2)撤消出口经营权(3)追缴已退税款(4)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①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1000元的罚款: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退(免)税登记、变更或者注销退(免)税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②外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对外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④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者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⑤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 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上述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9 8 2刑事处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