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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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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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年6月23日
政策概要:
☆ 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年6月23日
政策概要:
☆ 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 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明确了适用的离岛免税店范围、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等内容。
印发日期:2020年11月30日
文件名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 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发布了包括小客车、房车、飞机、汽球、飞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项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详情点击)。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印发日期:2021年1月27日
政策概要:
☆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分为两部分,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两份目录均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 新增目录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并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适时调整。
文件名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情点击)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年4月7日
政策概要:
☆ 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在通关便利、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 放宽民用航空业准入。落实金融、财税、人才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航油保障、飞机维修服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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