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20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50 |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人数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 =275 | |
资产总额(万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 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150 | 200 | 280 | 35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2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2季度 | 100 | 200 | 1500 | 3000 | 200 |
第3季度 | 260 | 300 | 3000 | 5000 | 350 |
第4季度 | 280 | 330 | 5000 | 6000 | 280 |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人数 | 季初 | 100 | 260 | 280 |
季末 | 200 | 300 | 330 | |
季度平均值 | (100+200)÷2=150 | (260+300)÷2=280 | (280+330)÷2=30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50 | (150+280)÷2=215 | (150+280+305)÷3=245 | |
资产总额(万元) | 季初 | 1500 | 3000 | 5000 |
季末 | 3000 | 5000 | 6000 | |
季度平均值 | (1500+3000)÷2=2250 | (3000+5000)÷2=4000 | (5000+6000)÷2=550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2250 | (2250+4000)÷2=3125 | (2250+4000+5500)÷3=3916.67 |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200 | 350 | 28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 符合 |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22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2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20 | 100 | 200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20×25%=5 | 100×12.5%×20%=2.5 | 100×12.5%×20%+(200-100)×25%×20%=7.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万元) | 5 | 0 (2.5-5<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 7.5-5=2.5 |
已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5 | 5+0=5 | 5+0+2.5=7.5 |
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20×25%-5=0 | 100×25%-2.5=22.5 | 200×25%-7.5=42.5 |
综上,C企业预缴2022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自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