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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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闸刑初字第5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杨某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系杨某公司员工。
被告人金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杨某公司及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杨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杨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实际经营人即被告人金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上海昶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丞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沁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盛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稳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哲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48,915.1元,税额人民币268,645.76元,均已向本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单位杨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杨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及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甲、陈乙的证言笔录,杨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昶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抵扣证明》,银行凭证,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本院《代管款缴款收据》,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杨某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数额较大,被告人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单位亦可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金某某及被告单位杨某公司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杨某公司退赔了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亦可对被告单位杨某公司及被告人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杨某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的税款,上缴国库。
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代理审判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华时杻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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